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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  化工等14行业被征环保税 排放低或减半征税
    添加日期:2015/6/16   编辑:admin   来源:中国化工   阅读次数:832

    生意社06月16日讯

      哪些企业将被征收环保税?这是企业界最为关心的问题。

      《环境保护税(征求意见稿)》(以下简称《征求意见稿》)规定,在中国领域以及管辖的其他海域,直接向环境排放应税污染物(包括大气污染物、水污染物、固体废物、建筑施工噪声和工业噪声以及其他污染物)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为环保税的纳税人。

      但是,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向依法设立的城镇污水处理厂、城镇生活垃圾处理场排放应税污染物的,以及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在符合环境保护标准的设施、场所贮存或者处置的工业固体废物,都不征收环保税。

      火电等14个行业为重点监控纳税对象

      《征求意见稿》提出,环保税按照重点监控(排污)纳税人和非重点监控(排污)纳税人进行分类管理。

      所谓重点监控(排污)纳税人,指火电、钢铁、水泥、电解铝、煤炭、冶金、建材、采矿、化工、石化、制药、轻工(酿造、造纸、发酵、制糖、植物油加工)、纺织、制革等14个重点污染行业的纳税人及其他排污行业的重点监控企业。

      全国工商联环境商会秘书长骆建华对21世纪经济报道分析,这14个重点污染行业就是最典型的“排放大户”,主要是大气和水污染物排放比较集中的高排放行业。

      中电联秘书长王志轩对21世纪经济报道分析,环保税对火电行业影响不大,一方面征收标准与过去基本一致,另一方面火电行业排放的大气污染物绝对量已经相对很小了。

      此外,《征求意见稿》规定,国务院和省、自治区、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环境保护的需要增加(调整)重点污染行业种类。

      四类征税对象

      《征求意见稿》提出,环保税的征税对象分为大气污染物、水污染物、固体废物和噪声等4类,具体税目按照税目税额表的规定执行。

      对大气污染物、水污染物的征收范围,按每一排放口的污染物种类数以污染当量数从大到小的顺序,最多不超过3项(重金属污染物为5项)。省级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地区污染物减排的特殊需要,增加同一排放口征收环保税的应税污染物种类数。

      在税目税额表中,水污染物包括第一、二类污染物共计61项污染物,其分类依据为《污水综合排放标准》(GB8978-1996)。《征求意见稿》要求,同一排放口中的化学需氧量(COD)、生化需氧量(BOD5)和总有机碳(TOC),只征收一项。

      两种情况可加倍征收环保税

      《征求意见稿》规定的税额标准与现行排污费的征收标准基本一致。省级人民政府可以统筹考虑本地区环境承载能力、污染排放现状和经济社会生态发展目标要求,在规定的税额标准上适当上浮应税污染物的适用税额,并报国务院备案。对超标、超总量排放污染物的,加倍征收环保税。对依照环境保护税法规定征收环保税的,不再征收排污费。

      《征求意见稿》规定,企业在超标排放的两种情况下,会被加倍征收环保税。

      具体来说,当污染物排放浓度值高于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的,或者污染物排放量高于规定的排放总量指标的,按照当地适用税额标准的2倍计征。

      另外一种情况是,污染物排放浓度值高于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,同时污染物排放量高于规定的排放总量指标的,按照当地适用税额标准的3倍计征。
    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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